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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济纠纷律师:数字化的经济案件的权利救济路径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18 15:51:01
详细介绍

  可以根据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不同路径,按照目前法院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类型和审判条线分布情况做大类归口,同时结合请求权基础建立相应的涉数字化的经济案件分类体系,以此作为研究和梳理裁判规则的基础。据此分为四大类型:前三种类型均以私力救济--民事审判为考察视角,主要关注的是数字化的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救济问题。其中第一、二类主要以保护的权利客体性质(人格和财产性权益)作为界分标准,第三类主要以平台从业者、消费者保护及平台法定责任边界为分类研究视角;第四种类型则以公力救济——刑事审判视角为主,包括以信息数据为对象或利用网络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更多关注网络公共生态环境与安全的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体系化分类方法综合了请求权基础、主客体及救济模式因素,因此同一行为或案件可能同时涉及不一样的特征,但并不影响这种分类研究体系的建立和应用。个人隐私信息是数据要素最基础的来源,对其处理可以视为信息数据利用的“初级流动”,对其司法救济则主要属于人格利益保护层面;其次,民法典将个人隐私信息置于人格权编,并将其定义为能够识别出个人的任何信息,因此利用网络等手段侵害自然人个人隐私信息与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身权益也有几率存在竞合,相应的救济和归责原则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据此,可将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及利用网络侵害人身精神性权益的民事案件归为第一大类,进行体系化研究。

  (1)争议主要发生在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或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网络用户之间。而且,利用网络侵害个人隐私信息或特定精神性人格权益的案件中,原告通常会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直接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网络用户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作为单独被告。(2)原告的请求权基础通常是个人隐私信息或其他精神性人格权益受损。个人隐私信息与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特定精神性人格权的数字化形态有几率存在客体复合交叉,发生请求权竞合时一般应当优先适用特定人格权的救济规则。其中,个人隐私信息与姓名、名称、肖像等识别性、可许可他人使用的人格权在救济方式上存在更多相似性;与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不得许可利用的人格权在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更多差别。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同一行为产生两种责任竞合时,原告能够直接进行选择。此外,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自然人之间往往存在网络服务等合同关系,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存在处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有几率存在违约和侵权的请求权竞合。(3)目前此类案件主要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上述人格权益的责任要件,侵害客体的性质认定,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起作用及其是否适当履行了法定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问题。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按照每个客户的详细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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